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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
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
有以下条文需要注意
一 第十四条
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管理
分工负责的原则
领导管理教育工作
二 第十七条
国家实行学前教育
初等教育
中等教育
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
三 第二十条
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
四
第三十一条
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
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
在中国境内定居
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
五
第三十二条
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
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
取得法人资格
六
第四十三条
对于学校处分不服
可以向行政部门提起申诉
申诉到行政部门
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等合法权益
可以提出辩诉或依法诉讼
七
第五十四条
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
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
八
第五十七条
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
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
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
九
第六十七条
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
平等互利
相互尊重的原则
十
第七十二条
结伙斗殴
寻衅滋事
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
或者破坏校舍
场地以及其他财产
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
构成犯罪的
依法追究刑事责任
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
场地及其他财产的
依法承担民事责任
十一
第七十三条
明知校舍
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
造成人员重大伤亡
对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
十二
第七十八条
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
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
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之间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
十三
第七十九条
考生作弊
情节严重的
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